苏园劳保〔2011〕27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患病员工家庭的经济负担,深化住房基金的保障职能,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参保员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员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在患病治疗期间,以上家庭成员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每年可以提取两次。
二、员工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基金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限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2、医疗费用凭证;
3、本人身份证;
4、会员(IC)卡;
5、非员工本人患病提取的,须提供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三、员工在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期间,不得再按上述规定提取住房基金。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园区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