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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3 19: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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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镇、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医疗保险制度 “五统一”的要求,更好的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工委、管委会决定,园区的各项医疗保险政策与市区政策保持一致。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救助标准的政策口径,现就《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园管[2011]5号)部分条款补充说明如下:

  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困人员在园区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后,门诊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限额范围内救助80%。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及重症尿毒症透析特困人员的门诊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部分仍救助70%。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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