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际情况,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执行的960元调整为1140元;
二、园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执行的7.8元调整为9.2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园区公积金;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在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向有关机构缴纳应由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园区公积金。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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