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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4 16: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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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将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7月1日上午,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中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行分别签署了《承办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园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放贷业务即将正式实施。
         为贯彻实施国家根本大法《社会保险法》,5月24日,苏州市政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颁布市长令,发布《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对已经实施了14年的园区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调整完善的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时间过渡,把园区公积金制度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轨。
        7月1日,《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日实施,根据规定,园区新增员工实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老员工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园区购房范围扩大至全国,公积金贷款范围扩大至苏州大市。
        按照园区管委会统一要求,在保障园区原有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延续的基础上,为更好地为园区广大职工服务,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总体上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项制度标准保持一致,由园区独立运营。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园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和管委会的指定,与六家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协议,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归还等业务。
        为落实园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放贷业务,确保业务如期开展,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充分做好各项业务经办筹备工作和信息软件开发工作;积极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协调,实现缴费情况与贷款情况互查,大市范围内实现贷款额度互认;确定了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技术参数,实行全部六家银行统一标准。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推进过程中,中心将深入贯彻管委会提出的作风效能提升的工作要求,加强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模式,维护放贷业务的严肃性,确保基金的安全。为园区广大员工提供更好更安全的住房保障服务。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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