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保女员工如何享受产前检查待遇? 答:女参保人员妊娠并至苏州市所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围产保健卡或进行产前检查时,医疗机构为其登记产检信息。产检待遇享受期,从其在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产程结束(生育分娩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之日止。已登记产检信息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符合产前检查待遇结付范围的费用,在规定限额(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人员3000元)内,由相应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结付。符合规定产前检查费用超出规定限额后,可以选择由个人医疗账户和家庭共济账户支付。自付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结付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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