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甲类计划参保人员: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甲类综合保障计划及原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正常缴费期限或转入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乙类计划参保人员: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已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转入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甲类计划参保人员和乙类计划参保人员共同申请贷款的,按主借款人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保障计划的类型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首套住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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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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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9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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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房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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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9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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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房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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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成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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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房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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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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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房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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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住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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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房价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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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苏州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计算。
(3)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5)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6)已动用园区公积金购房的,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7)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