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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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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

一、保障对象

参加园区居民医疗保险,符合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阻塞性肺病诊断标准,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人员。

二、结付标准

1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结付标准: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居民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两病”门诊用药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门诊统筹待遇结付限额,再发生的符合“两病”门诊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单病种2000元,同时患有“两病”3000元)内,由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结付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付比例为35%。

2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阻塞性肺病结付标准: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居民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上述三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用药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门诊统筹待遇结付限额,再发生的符合上述三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2500元内,由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比例结付。

三、结付办法

办妥门诊慢性病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符合门诊慢性病门诊保障用药范围的费用,按门诊慢性病门诊待遇结付标准结付。

四、注意事项

同时享受“两病”门诊待遇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如使用的药物同时列入“两病”用药范围和相应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的,该药物费用优先按门诊特定项目规定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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