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员先行现金垫付,在规定的期限内,凭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1)按规定办理转外、居外(驻外)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3)门诊特定项目中符合规定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及家庭病床医疗费;
(4)因社会保障·市民卡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5)社会保障·市民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6)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医疗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社会保障·市民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7)退休人员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医疗审批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