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长期(60天以上)居住苏州市城区以外。包括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工作参保员工。
2、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居外医疗必须由中心事先审批。参保人员可选择居住地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两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居外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居住在高新区、吴中区以及相城区所属乡镇,且距离苏州城区较远的参保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选择居住地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居外医疗指定医疗机构。
办理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须在指定的疗机构就诊配药。参保人员如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可凭指定医院(原则要求三级综合医院;没有三级综合医院的地区除外)开具的诊断证明,到中心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如病情危重需要转往当地上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专科医院)住院治疗,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开具转院证明,办理转院手续。
对于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的且办妥居外就医登记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包括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人员、已办妥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人员),其医疗个人账户金额,由中心于每年的4月份账户更新后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给个人。上述人员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发放后,每一结算年度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发放额度和门诊补助自负段400元以内,不需要回中心报销;超过上述金额需要报销的,退休人员持本人就医凭证及本结算年度内所有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发放金额和自负段以内的费用)发票,回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中心冲抵已经发放的个人账户额和自负段后,再按门诊补助相关规定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