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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1 17: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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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园公积金〔201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便参保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目前为: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行。
  二、关于申请贷款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的规定: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达到6个月。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保障计划及原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正常缴费期限,或转入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确定:新建普通住房每笔不超过50万元,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自(翻)建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35万元。如借款人及其他共同买受人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或无配偶的,新建普通住房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自(翻)建住房最高不超过21万元。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及利率的规定: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计算;第二套住房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关于首付款规定: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建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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