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09]32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关于开展苏州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苏房金规字〔2009〕1号)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09年度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最低不得低于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最高不超过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0100元。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三、本年度缴存基数的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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