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丙方(受托方):
根据《苏州市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协商,甲、乙、丙三方就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还贷委托提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授权丙方将贷(还)款信息,数据按月提供给乙方用作还贷委托提取依据;乙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数据进行保密,并保证用于本协议指定用途。
二、甲方委托乙方于每月25号(遇法定假日顺延)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下同。下称公积金)。甲方为多人委托的,乙方依借款人、配偶、与借款人同一户口簿内直系亲属(含配偶)为序提取,提取额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提取的公积金划转到甲方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政策规定的留存额。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
甲方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达到政策规定的留存额时,还贷委托提取暂停操作。
四、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及借款人同一户口簿内直系亲属(含配偶)不得再以购房为由提取公积金现金。
五、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中如有人缴费不正常,乙方自动停止为其提取公积金。
六、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应关注还款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还贷资金不足时及时补足。
七、甲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正确。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错误信息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造成后果的,由甲方负责。乙方应当协调相关银行,督促丙方将所提取的公积金准确按时划入甲方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八、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相关政策如有变化,乙、丙方应及时公布,并按新规定执行。
九、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变更委托的,甲方应当凭本人协议、身份证、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
1、甲方成员增加或减少的;
2、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更换或改变的;
3、其他原因。
十、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需要终止委托的,应当凭本人协议、身份证、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到乙方办理终止手续。
住房贷款本息全部还清的,委托自然终止。
十一、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未及之处,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附:《苏州工业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委托提取申请表》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