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参保员工: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二、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在执行日前已办理网签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