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社保和公积金〔2018〕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参保员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参保员工购建自住住房、归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园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方式
1、参保员工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与商业性组合贷款本息、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实行还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2、参保员工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外的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苏州大市范围内尚未与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实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3、参保员工以柜面提取形式申请还贷提取的,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两次。申请一年两次提取支出的,须提供银行盖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清单,清单应包含前次提取日期之后至本次申请提取日期之前60日内的还款记录及贷款余额。
4、参保员工以柜面提取形式申请一年二次还贷提取的,仅可提取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
5、参保员工办理柜面一年二次还贷提取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清后,不得以还清该笔住房贷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可凭前次一年二次提取日期之后的还贷明细清单,申请最后一次一年两次提取支出。
二、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归还住房贷款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留存申请还贷时最近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参保员工补贴)。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买受人、买受人配偶、与买受人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主借款人配偶、与主借款人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可按规定办理还贷申请。办理上述业务,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
本文所指直系亲属,仅指购建房人或主借款人的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含配偶)。
四、参保员工申请二次及以上购房动用的,如前套住房仅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未动用过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须提供前套住房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前次动用房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如前次动用房屋已出售的,仅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
五、参保员工在本外地同时有住房贷款的,优先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参保员工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以柜面提取方式提取公积金确需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提取的,须提供规定的全部提取证明材料、关系证明、代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款项社会化发放至提取人银联账户。
以还贷委托提取方式提取公积金的,申请、签约、终止均需本人办理,不可代办。
七、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应严格审核提取所凭材料,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税务部门核实交易票据信息,通过人民银行核实商业性住房贷款信息,通过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核实婚姻状况。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参保员工提供其他材料进行佐证。
八、参保员工或单位协助参保员工以虚构购建住房、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使用伪造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账户公积金余额的,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将按《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关于转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可对骗提参保员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给予失信惩戒。对于失信个人,取消一定年限的提取、贷款资格,将个人失信信息上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构成严重失信的,按规定通过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并将个人失信信息通报工作单位;对于失信单位,列为重点执法和稽查对象,禁止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各类先进单位的评选,将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进行公告,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失信信息。
九、本通知自2019年 1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