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0〕35号
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府[2010]161号)和《关于做好苏州市区失业人员临时物价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保就管[2010]22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临时物价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在领公积金失业救济金会员;
2.园区户籍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临时物价补贴的发放标准,按苏人保就管[2010]2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即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三、资金来源
在领公积金失业救济金会员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从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从原社保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申报、审核和发放流程
(一)在领公积金失业救济金会员,按以下程序操作: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每月公积金失业救济金领取名单,于次月20号前,将上月的临时物价补贴通过银行发放到公积金会员卡上。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申请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于自然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领取临时物价补贴申请,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临时物价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经社区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整理汇总,并于次月5号前上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湖西、湖东社工委)。
3.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湖西、湖东社工委)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于次月8号前将《申请表》和盖章后的《苏州工业园区XX镇(社工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临时物价补贴申请花名册》上报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湖西、湖东社工委)归档申报材料备查。
4.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对上报材料审核后,形成《苏州工业园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临时物价补贴申请汇总表》,并签字盖章,于次月12号前报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5.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上报材料后,于次月25号前将上月的临时物价补贴通过银行存折发放。
6.对于首次申领物价补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由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协调完成开卡和打款工作。
7.首次申领临时物价补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按社区通知的时间,携带身份证到社区领取银行存折,并妥善保管,以备日后的正常领取。
五、其他规定
(一)临时物价补贴实行“当月申请、次月发放”原则;
(二)临时物价补贴实行“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临时物价补贴:
1.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其它按规定不符合享受临时物价补贴的情形。
(四)失业救济金(含市区失业救济金)申领结束后,如继续符合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临时物价补贴发放条件的,须到户籍所在社区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五)临时物价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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