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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7 17: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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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后确定享受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苏园劳保[2010]16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后确定享受标准的复函》(苏人保办[2010]127号)转发给你们,复函中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涉及到公积金失业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请予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关于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后确定享受标准的复函》(苏人保办[2010]127号)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后确定享受标准的复函

苏人保办[2010]127号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后确定享受标准的请示》(苏就[2010]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的失业人员,其原合并后加权平均计算值,相比本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计算值,就高选定作为合并计算后的月享受标准,但须在我市公布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范围内。

  二、上述计算办法的调整,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已审核确认的失业金待遇不作调整。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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