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医〔2016〕2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要求抓紧进行政策调整。其中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仍按《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苏人保规〔2015〕6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的规定,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月数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各市、区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经办管理,保证待遇落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pdf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