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管【2010】45号
各局办、各镇、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市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并结合园区实际,将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医疗保险整合为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根据人员类别、筹资标准及待遇水平的不同,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设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两个部分。现就整合完善园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包括园区的中小学生和少儿、大学生、城镇老年居民、失业人员以及重症残疾人等。
2、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适用于具有园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待安置人员、第二年龄段人员、保养人员、第三年龄段人员以及第四年龄段人员。“农转非”等历史遗留问题人员、优抚对象以及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老年居民和重症残疾人参照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筹集
1、缴费标准
(1)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中的中小学生和少儿缴费标准为280元,大学生缴费标准为260元;其他参保对象的缴费标准为380元。参保缴费由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两部分构成。
(2)2011年度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缴费标准为550元。参保缴费由个人缴纳、集体(社区)资助和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2、从2010年起,每年从公积金大病统筹基金中按当年入账金额的10%划转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3、2011年度参保老年居民、中小学生和少儿、大学生以及被征地居民(含历史遗留问题人员)的实际筹资标准在财政补助和公积金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调剂之后,分别达到每人约530元、430元、410元和700元。
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随着园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增长而逐步提高。
三、保障待遇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项目包括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以及生育补助等项目。各项目的待遇标准与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一致。
2、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项目包括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以及生育补助等项目。门诊个人账户记账金额为每人每年140元(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为每人每年2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结付70%(在区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结付50%);个人账户用完且个人自负累计超过500元(其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自负累计超过400元)后,超过自负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享受60%的医疗补助(在区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享受50%的医疗补助)。其他保障项目在不低于原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与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一致。
3、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将随着园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省、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四、本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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