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8〕11号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8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8〕14号),结合园区实际,现就提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250元提高到13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450元提高到15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700元提高到1750元。
二、提高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补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职职工由3800元提高至4000元,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由4500元提高至4800元。
三、调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费的定额标准由每人每年2.5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5万元。
四、本通知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