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医保待医〔2023〕30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保障制度,提高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效率,根据省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医保发〔2019〕10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33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与招标方式调整如下:
一、统一筹资标准
按照“统一规范、优化结构”原则,在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筹资结构,2024-2026年全市参保职工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180元/人/年,其中个人账户划转30元/人/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转150元/人/年;参保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9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为10元/人/年,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划转80元/人/年。具体筹资标准如下:
| 参保职工(元/人/年) | 参保居民(元/人/年) |
个人账户 | 30 | / |
基金划转 | 150 | 80 |
财政补助 | / | 10 |
合计 | 180 | 90 |
二、统一招标方式
(一)招标协议期。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保险周期由三个独立且联系的保险年度组成。
(二)招标方式。全市大病保险承办业务作为一个标段,由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招标。
各地应妥善做好大病保险相关业务的衔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按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