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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22〕78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9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77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20〕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应苏州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聚焦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统筹推进;坚持保障基本,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建立经办机构与第三方机构有效、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规划,市医保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统一制定及指导工作,会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坚持协调联动,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协同发展。

三、目标任务

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一、第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适度扩大待遇支付范围,提高待遇标准;完善评估标准,保障失能人员公平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强化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筹资机制。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基本护理需求、护理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医保基金划转筹集组成。

1.职工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缴费标准。

职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在职职工、退休职工按24元/人·年的标准从个人账户按月划转。在职职工单位缴费部分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转;退休职工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划转。

2.居民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

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筹集,按24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年划转。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基金划转部分按30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划转。

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居民医保保费补助政策按规定予以补助。

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在试点阶段可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作为筹资来源。

(二)提升保障水平。

1.明确待遇享受条件。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规定失能等级标准的参保人员,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日起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失能等级、服务形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2.提高待遇标准。?/span>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1)享受机构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待遇标准。

入住长护定点机构的参保人员,其护理服务费用按重度失能人员每天3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天23元的定额标准结算。

(2)享受居家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长享受居家护理服务,其中,重度失能人员每月服务18次,中度失能人员每月服务13次,每次服务时间均为2小时。

居家普通护理员服务费用按每人每小时40元的定额标准结算,其中长期护理保险支付37.5元,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5元。居家医疗护理员服务费用按每人每小时50元的定额标准结算,其中长期护理保险支付47.5元,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5元。实时救助人员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3.扩大待遇支付范围。

将失智人员护理项目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符合规定的辅助器具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拓展服务能力;推进养老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管理工作,提升覆盖层次。具体项目范围和纳入流程由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失能评估标准。

统一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拓宽长期护理保险受益人群覆盖面,初次评估费用按200元/次的标准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加强评估质量控制,做到评估过程规范、透明,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建立评估复审机制,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五、管理服务

(一)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实行预决算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二)服务管理。完善对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护理需求认定、护理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有长期护理保险特色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健全对委托经办服务机构的考核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和风险防范,强化考核兑现。

(三)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明确承担相应职能的机构,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在经办协议中约定。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与协议管理定点机构、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加强工作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好工作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抓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工作,对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密切关注筹资方式、评估标准变化引起的社会影响,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平稳过渡。

(三)加强引导宣传。各地要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贯彻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统一要求,强化市级统筹,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政策宣传与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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