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2〕2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水平,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增加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
2012年度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记入标准为:70周岁以下者由950元提高到1000元,70周岁及以上者由115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400元提高到1450元。
2、提高门诊补助支付限额
医保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补助支付限额分别由2500元、3000元提高到2800元、3300元。
3、提高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结付限额
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门诊特定项目结付限额由58000元提高至60000元,结付比例不变。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此规定执行。
4、拓展医疗个人账户使用功能
⑴参保职工医疗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
⑵参保职工医疗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一次性转入健身卡或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标准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金额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使用限额为1000元;结余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可使用限额为2000元。
二、生育保险
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由700元提高到900元。
三、医疗救助
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困人员在园区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后,门诊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的救助标准由80%提高到85%,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由80%提高到85%。
四、提高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筹资标准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0元。
五、此通知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