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管〔2011〕5号
各局办、各镇、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1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5号)文件精神,经园区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出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医疗保险
1、公布2011年度退休会员门诊医疗费用支用额度
⑴参加公积金A、B类计划的退休会员年度可支用额度为:70周岁以下者950元,70周岁及以上者1150元。
⑵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350元提高到1400元。
2、调整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待遇标准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已办理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的重症精神病人(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以及双相情感障碍症)在门诊治疗时,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在年度限额3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全额结付。
3、调整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1)会员因大病在基层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退休会员调整为200元。
(2)会员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00元。
(3)其他大病住院待遇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会员居外、转外医疗住院起付标准参照上述标准同步执行。
二、公积金生育保险
扩大公积金生育保险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范围: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度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公积金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调整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的重症精神病人(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以及双相情感障碍症)在门诊治疗时,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在年度限额2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全额结付。
2、调整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结付比例
(1)参保人员因大病在基层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300元。
(2)参保人员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00元。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部分的结付比例调整为75%。
(4)其他大病住院待遇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5)参保人员居外、转外医疗住院起付标准参照上述标准同步执行。
四、医疗救助
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困人员在园区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后,门诊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及重症尿毒症透析的全部门诊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调整为80%,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调整为80%。
五、本通知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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