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管[2010]15号
各局办、各镇、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水平,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及《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公积金医疗保险
1、公布2010年度退休会员门诊医疗费用支用额度
⑴参加公积金A、B计划的退休会员年度可支用额度为:70周岁以下者900元,70周岁及以上者1100元。
⑵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300元提高到1350元。
2、调整门诊医疗补助限额和补助比例
⑴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退休会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限额提高到3000元。
⑵会员在门诊补助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会员和退休会员的门诊医疗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80%和90%。
3、调整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
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类项目管理,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学生医疗保险中该项费用的结付标准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公积金生育保险
1、将妇女病普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参加园区公积金A、B类综合保障计划并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女会员在每个普查周期内在妇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妇女病基本项目(包括体格检查(妇科)、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与诊断、妇科B超检查、荧光检查、乳腺疾病筛查共计六项)普查费用由公积金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支付标准为每次60元/人,其它检查项目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每两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为一个普查周期,首个普查周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2、调整公积金男会员享受配偶生育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的A、B类计划男会员的配偶(户籍不作限定)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生育第一胎时,该会员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定额补贴,其中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2000元。
3、公积金一次性生育营养补贴调整为700元。
三、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按以下定额标准予以补助: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2000元。
四、本通知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