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09]36号
各镇、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医疗保险政策,根据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苏州市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苏劳社医[2009]8号)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现就调整园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精减退职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是指苏州市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简退职、80年代初已办理社会救济证的职工。
二、从2009年10月1日起,园区精减退职人员医疗保障纳入改制托管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参照公积金B类综合保障计划退休会员执行。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的门诊医疗费用支用额度,按2009年9月底精减退职人员所在年龄段参照2009年度公积金B类综合保障计划退休会员门诊医疗费用支用额度的6个月标准入账。
三、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规定,精减退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园区国有(集体)停产、破产、关闭及改制企业的精减退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区、镇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原区属企业的精减退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园区财政承担,原镇属企业的精减退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各镇财政承担。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