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09]35号
各派驻机构、各镇、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71号,结合园区实际,现就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区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对象为:园区机关、派驻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二、建立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纳入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改制托管离休干部医疗保险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于每年3月底按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每个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基金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下一年度离休干部医疗基金时,只需缴纳5万元/人的缺额部分;如发生超支,超支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实补足。
三、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四、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中心向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核发《离休干部医疗卡》(以下简称“IC卡”)和《离休干部医疗专用病历》(以下简称“专用病历”);离休干部凭IC卡和专用病历到园区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划卡就医购药,同时享受苏州市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二)离休干部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均列入离休干部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在《苏州市离休干部用药目录》和《苏州市离休干部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用IC卡直接划卡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向中心申报结算;超出以上目录范围的治疗性药品费用和检查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凭发票、费用明细清单、IC卡和专用病历到中心审核报销。
(三)离休干部的转外居外医疗按《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四)离休干部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转外居外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凭IC卡、专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发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到中心审核报销。
五、根据原公费医疗制度规定,以下项目不列入离休干部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工本费,以及特需病房等特需医疗费。
(二)滋补、保健等非治疗性药品费用。
(三)各种医疗咨询、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四)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五)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六)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七)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八)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
(九)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
六、本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执行。2009年度的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缴纳。从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的次月起,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由中心负责结算。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