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简化医疗审批流程,方便会员就医,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简化人工组织器官治疗审批手续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会员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组织器官(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血管支架和体内置放材料),无须到园区公积金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前,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材料品种、性能、价格及个人支付比例等事项告知参保人员;使用可吸收缝线、植入性材料以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材料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使用单价在3000元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时,在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后,还须报医院医保办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以上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特殊医用材料费。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