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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0 16: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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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苏园劳保[2008]16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维护园区广大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促进定点零售药店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园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政策宣传准确、及时、规范,加强和改进基础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按照GSP标准做好各类台账及记录。

    二、经营药品必须建立“进、销、存”台账,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做到进销台账、进销发票、药品实物和电脑库存、财务往来账目相符一致。

    三、增强供药能力,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200种,医保药品备药率不得低于80%。认真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分柜摆放。从2008年7月1日起,不得在药店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营养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家用电器等项目。

    四、坚持药师排班制度,规范处方药的审方验方管理,营业期间药师必须在职在岗。

    五、为参保人员配药时必须认真核对就医证卡,辨别处方真伪,如实在病历上记录配药情况,并严格遵守药品限量管理的规定。规范处方药的审方验方管理。

    六、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和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相关的财务账目、药品“进、销、存”台账清单等资料,拒不配合调查者将按违规证据事实予以处理。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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