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2〕5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做好在园区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按《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参加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外国人可自愿选择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的通知》(苏园劳保[2005]59号)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