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际情况,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执行的850元调整为960元;
二、园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执行的7.2元调整为7.8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园区公积金;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在以月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园区公积金。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