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公积金〔2009〕6号
各公积金年度申报单位: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积金年度申报单位2009结算年度(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应在2009年3月11日—3月31日至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2009结算年度公积金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二、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2008自然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申报2009结算年度的公积金缴费基数,如员工工资收入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折算成全年工资总额计算。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应对照公积金缴交额上、下限的规定。
三、此次申报的人员范围为2009年3月11日之前进入单位已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的在职员工。
四、若用人单位原申报的2008结算年度的公积金缴费基数与员工2008自然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总额存在差额,单位应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至中心办理差额部分公积金的缴纳手续。
五、各单位办理年度申报时,应向中心提供《苏州工业园区年度公积金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表A5),《苏州工业园区年度公积金缴费基数申报表》(表A6)。办理差额部分公积金缴纳时,应向中心提供《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费清册汇总表》(表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费清册》(表A4),并在缴费所属年月栏写明所补缴的月份。以上表格均应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软盘或U盘)。
六、员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各单位2008年度的年终奖金也应列入此次申报的员工工资收入总额中。
七、各单位应如实、准确地申报员工工资收入总额。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总额的单位,经查实,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单位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如本单位地址(包括注册地址及联系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有变动,应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单位情况变更申请表》(表A22)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员工身份证号码有升位、变更的,应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基本信息变更备案表》(表A21)办理相应的更正或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