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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1 16: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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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的管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员卡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苏州市商业银行联合发行,由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苏州市商业银行共同制作、发放。所有参加园区公积金的会员均可按规定申领会员卡。

第三条 会员卡作为会员享受园区公积金社会保障权益的证明,其主要功能为:

(一)会员持卡至“中心”办理公积金业务及查询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实现园区公积金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障待遇的社会化发放;

(三)会员持卡到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实现医疗费用的刷卡结算;

(四)参加园区公积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实现公积金银行转账缴费;

(五)按规定实现园区公积金社会化服务的其它功能。

第四条 会员卡除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功能外,还兼有银行卡的功能,会员使用会员卡的银行功能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苏州市商业银行的相关章程。

第五条 会员卡仅限会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冒用他人会员卡。

第二章 申领、发放

第六条 参加园区公积金的会员,按规定缴纳园区公积金的次月起,可向“中心”申请办理会员卡。

第七条 会员申请经“中心”确认后,“中心”将申请办卡会员名单发送至苏州市商业银行,由苏州市商业银行负责制作会员卡。

第八条 苏州市商业银行收到“中心”申请办卡名单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员卡的制作,并负责通知用人单位到指定地点统一领取会员卡,发放给会员;自谋职业人员申领会员卡的,由苏州市商业银行通知其本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会员卡。

第九条 会员领取会员卡后,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心”应立即为其开通会员卡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会员卡设定公积金初始密码,会员领取会员卡后应立即通过园区公积金网站、咨询电话,或到“中心”服务大厅等方式修改初始密码。会员修改公积金初始密码后,方可按规定使用会员卡办理公积金业务。

第十一条 会员到“中心”办理公积金业务应出示会员卡,并输入密码,经身份验证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公积金业务。如涉及到社会保障待遇社会化发放的业务,“中心”应按规定将相应的款项转账至会员卡,会员凭卡到苏州市商业银行网点领取。

第十二条 参加园区公积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可将其会员卡的银行账号作为公积金缴费账号,缴纳园区公积金。

第十三条 会员在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应出示会员卡、《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病历)。会员发生符合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凭会员卡结算,会员医疗专户存款不足支付及按规定应由会员自负或自费的费用,由会员本人用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会员因以下情况无法使用会员卡的,其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治疗结束后按规定到“中心”办理现金结算。

(一)会员卡因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的;

(二)会员经批准办理转外就医、居外就医期间的;

(三)公积金会员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的;

(四)其它经“中心”确认无法使用会员卡,需现金结算的情况。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需正常缴纳公积金的会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园区公积金,未按规定缴费的,“中心”从次月起暂停其会员卡的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用人单位和会员按规定办理补缴公积金后,从补缴金额到账的次月起恢复其会员卡的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会员卡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暂停期间会员发生的相关社会保障费用由其本人自理。

第十六条 失业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按《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使用会员卡,失业金领取期满后,如不正常缴纳公积金的,“中心”将暂停其会员卡的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的,“中心”将按规定暂停其会员卡的社会保障功能。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会员减少手续的;

(二)会员在园区内用人单位流动,未按规定办理区内公积金关系转移的;

(三)会员向园区外用人单位流动,已办理园区公积金区外转出手续的。

第十八条 会员因下列情况办理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余额并终止公积金社会保障关系的,“中心”在会员办理公积金社会保障关系终止手续时,终止其会员卡的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

(一)出国定居的;

(二)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回农村居住地务农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第十九条 会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余额后,“中心”终止其会员卡的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并由苏州市商业银行按规定收回会员卡。

第二十条 在园区用人单位间流动或向园区外用人单位流动办理转移手续后再次进入园区工作的会员,应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应的公积金(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规定正常缴费后,“中心”将恢复其会员卡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四章 挂失、补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妥善保管会员卡和密码。会员遗失会员卡应及时到苏州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卡挂失分为正式挂失和口头挂失,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会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苏州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

会员可通过苏州市商业银行服务电话办理口头挂失,银行功能的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内会员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将会员挂失信息传送至“中心”,经确认后,“中心”立即停止挂失会员卡的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

第二十四条 会员在挂失期内又找回会员卡的,须按规定到苏州市商业银行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并持本人身份证及会员卡到“中心”办理会员卡社会保障功能的解除挂失手续。经确认后,“中心”应立即恢复其会员卡的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

第二十五条 会员需补办会员卡的,应向苏州市商业银行网点申请,苏州市商业银行将申请补卡会员名单报“中心”确认后,制作会员卡。会员申请补卡7天后,可持本人身份证到苏州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补领新卡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卡损坏,会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损坏的会员卡,到苏州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更换或修复手续,经确认后,会员可在7天后领取会员卡。

第二十七条 会员遗忘会员卡公积金密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会员卡,到“中心”办理密码挂失手续,经在园区公积金网站公示确认,会员可在办理密码挂失5个工作日后,到“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员因会员卡遗失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或密码失密造成个人账户基金损失的,须由会员本人负责。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因伪造或变造会员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会员卡、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会员卡等造成园区公积金基金损失的,按照园区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会员因冒用他人身份证参加园区公积金并领取会员卡的,一经发现,“中心”应立即停止其会员卡的使用,并收回会员卡

同时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会员因违规使用会员卡,造成公积金基金损失的,应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会员增减变动而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影响会员卡的使用或造成公积金基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园区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会员因会员卡遗失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密码失密造成公积金基金损失的,“中心”除应向会员追回所损失的公积金基金外,并按照园区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会员按规定申领会员卡的同时,“中心”应向其发放公积金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会员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是会员就医的必备凭证,会员就医、购药时必须同时出示。

第三十五条 会员卡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会员首次办理会员卡或在质量保证期内非人为原因损坏需补卡的,免缴工本费。会员因会员卡遗失、在质量保证期内人为原因损坏或质量保证期后损坏需重新办理会员卡的,应按园区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承担会员卡工本费。

第三十六条 会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中心”申请补办手续,并应按园区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承担相关的工本费。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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