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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举报公积金违规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园劳保[200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园区公积金基金的违规行为,特制定《苏州工业园区举报公积金违规行为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苏州工业园区举报公积金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六年二月八日

 

苏州工业园区举报公积金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单位、会员和定点医疗保险服务单位的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园区公积金基金的违规行为,维护园区公积金基金

安全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园区公积金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以下各类行为: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公积金会员利益的下列行为:

1、向公积金会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存在危害会员健康可能的;

2、利用公积金会员的医疗保险证、会员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套取公积金基金的;

3、为公积金会员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对医保药品及医用耗材的使用采用现金或礼券返还、赠品等促销手段,诱导过度医疗消费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打包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公积金基金支出或者公积金会员个人负担的;

5、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将非参保人员冒名就诊或住院,骗取公积金基金的;

6、擅自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公积金医疗保险划卡业务的;

7、将非公积金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公积金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意图套取公积金基金的;

8、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意图套取公积金基金的;

9、将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掩盖上述目的的;

10、采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套取、骗取公积金基金或为他人骗取公积金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11、其他严重违反公积金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公积金会员利益的行为。

(二)公积金单位、公积金会员及其家属发生的下列行为:

1、公积金单位和会员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隐瞒事实,以达到提前领取或多计发公积金养老保险待遇目的,意图侵占公积金基金的;

2、公积金单位和会员家属,采用伪造材料,出具假证明等手段,意图骗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

3、离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失踪6个月以上,其家属或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通知单位、社区和公积金经办机构;或向公积金经办机构提供虚假生存证明、户籍证明等资格认证材料,继续冒领养老金的;

4、供属死亡或失去供养条件,家属或本人隐瞒不报,或向公积金经办机构提供虚假生存证明、户籍证明等资格认证材料,继续享受公积金社会保险待遇的;

5、冒用他人的公积金医疗保险证、公积金会员卡就医配药,或将公积金医疗保险证、公积金会员卡借给他人使用,意图骗取公积金基金的;

6、利用公积金医疗保险政策,超量配药,囤积或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7、在办理公积金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时提供虚假票据及资料,意图骗取公积金基金的;

8、领取公积金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未向公积金经办机构申报,继续享受公积金失业保险待遇的;

9、单位和个人采取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方式,向公积金经办机构申领公积金补贴,意图骗取再就业资金的;

10、单位和个人采取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各项公积金社会保险待遇的;

11、单位在明知个人死亡,仍为其缴纳公积金,以骗取公积金社会保障待遇的;

12、其他违反社会保险规定,造成公积金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受理举报工作。举报人可通过走访、信函、电话、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实应当清楚,并提倡实名举报。举报来信地址:苏华路2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215021;举报电话:62881972;网址:www.sipspf.org.cn

第五条 “中心”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如实登记和记录,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为举报人保密。凡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是署名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涉及侵占公积金基金的,按查实侵占基金金额的20%左右奖励;奖励金额最低3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凡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公积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经查实被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奖励金额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因举报及时,避免基金损失的,视具体情况奖励300元至1000元;

(四)对举报重大案情、帮助有关部门追回违规费用50000元以上的举报人,除按本条(一)、(二)、(三)款给予奖励外,另发给荣誉证书。

第八条 对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举报事项,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查处;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虚假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奖金,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事项的,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园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检查、处理、保密和奖励基金审批、发放、领取等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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