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按退休上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补足的年限以及当年度医疗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一次性补缴医疗统筹基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人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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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开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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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待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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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期间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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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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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完成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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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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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退休医疗待遇,按相关规定至中心柜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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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补缴通知书一个月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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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完成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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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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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补缴通知书一个月后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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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完成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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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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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享受退休医疗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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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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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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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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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我长期居住在太仓,请问能否直接在当地刷卡就医?
答:长期居住在苏州市城区以外、大市范围内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异地就医备案,申请成功后,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可直接持苏州社会保障•市民卡刷卡就医。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以下办法登记申请:
方法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登录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申请;
方法2: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由参保单位先至中心申请开通网上异地就医登记单位办理权限,开通权限后由单位经办人员登录中心网站为本单位的“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进行申请;
方法3: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心申请。
3、问:我在领取失业金,请问在此期间产生的计划生育费用能否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此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相关人员可至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介绍信,再至医疗机构就医,可免除相应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工伤认定申请应该由谁提出?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问:工伤待遇中本人工资是指什么?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平均,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问:我于2019年10月因单位解散失业,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23个月,因缴费不满24个月,故只领取了2个月的失业金;后又重新就业并缴纳了2个月的社保,请问,如果再次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就业之月起重新计算(即未领失业金的前11个月年限作废)。
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期限。
7、问:我今年通过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了张家港的一套住房,请问能否动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答: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尚未与中心签约,参保人员在该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可按一年两次提取方式提取其住房相关账户可用金额,具体条件及流程可通过以下路径查看:中心网站--业务指南—住房保障—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流程。
8、问:我于10月份办理转出,但转出时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遗失,请问能否通过网站进行补打印?
答:若参保人员在“社保转出打印参保凭证”模块未将凭证成功打出或凭证丢失的,可登录中心网站,通过在线业务受理中的“转出凭证补打印”模块进行补打印,此模块可以选择将补打印的凭证“保存至本地”或者“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补打印的凭证带有可验证的“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