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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15: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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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二季度咨询热点问题

  1.问:我是江苏户籍人员,一直在省内不同城市变换工作,请问最后的退休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
  答:我省户籍参保人员先后在省内多个地区参保缴费的,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即:到达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关基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问: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异地就医结算?
  答:以下四类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3.问:跨省异地就医支持门诊刷卡结算吗?
  答:已办理上海地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人员在当地产生的门诊治疗费用可直接刷卡结算。其他地区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在当地产生的门诊治疗费用需按规定至中心手工报销。
 
  4.问:异地就医结算能否网上申请办理?
  答: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可进行线上备案,申请人需将《C5:苏州工业园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身份证及异地居住证明影像件作为附件发送至中心邮箱yqydjy@sipspf.org.cn申请线上办理,中心于收到材料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办结。
 
  5.问:女职工在生完孩子后,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女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补贴的待遇;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以上,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
 
  6.问: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答:发生工伤事故后简要处理流程图
  (1)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单位申报30日内,个人申报1年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2)工伤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3)康复治疗:受伤职工经认定为工伤后影响劳动能力的,经专业康复机构评估确认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的人员可按规定进行工伤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目前苏州市定点专业康复机构有两家,分别是瑞盛康复医院(相城区澄帆路661号)和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区西二路2号)。
  (4)劳动能力鉴定:受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5)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7.问:我于2019年4月份失业,6月份开始领失业金,共计6个月,请问何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中第十五条规定“在领取失业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当月缴费(即当月正常领取失业金)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口径执行。
 
  8.问:我是甲类计划员工,近期入账比例是否有调整,调整后对摊还是否有影响?
  答: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账户入账比例,即:养老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从8%调整为9.5%,特殊补充账户入账比例从5%调整为3.5%,其他账户入账比例维持不变,比例调整后,甲类计划借用养老摊还房贷比例由原11%调整为9.5%,涉及借用养老摊还的人员需关注个人还款账户余额,以免因还款金额不足造成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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