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2018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保工(2018)12号)文件精神,2018年12月,苏州工业园区顺利完成了本年度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及差额补发工作,确保了享受对象按新标准享受工伤定期待遇。
此次园区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调整内容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3元,二级伤残增加283元,三级伤残增加273元,四级伤残增加263元。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按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3个不同等级支付,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640元、2912元和218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符合此次调整范围的人员,即日起可向原发放渠道查询补差金额的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