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园区城乡社保并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切实提高园区被征地(拆迁)农民生活水平,使其分享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成果,园区管委会制定了《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及实施细则,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园区被征地农民中的待安置人员在用人单位参加A、B类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各按B类公积金缴交额下限的25%享受补贴,参加C类公积金的,各按C类公积金缴交额下限的25%享受补贴。待安置人员以自谋职业参加B类公积金的,按B类公积金缴交额下限的50%享受补贴;参加C类公积金的,按C类公积金缴交额下限的50%享受补贴。
2009年4月经过一系列紧张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心克服了时间紧、涉及对象面广,涉及单位多等困难,按时完成了程序的编写和测试,人员数据的比对,单位收款帐户的采集和登记,《公积金补贴发放告知书》的编写和发放等各项工作。在2009年4月底,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符合享受公积金补贴条件的园区被征地农民中的待安置人员发放了2009年一季度的公积金补贴。
2009年一季度共有近一万五千名会员和一千七百多家用人单位享受了此项补贴,园区财政为此共支出补贴七百六十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