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待遇,园区管委会出台了《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新政策,从2009年4月1日起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增设门诊补助项目,会员在个人医疗专户使用完后,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待遇。
根据门诊补助规定,从4月1日起凡公积金A、B类综合保障计划会员及退休会员(不包括已实行园区教育系统职工医疗补助的教育系统职工),结算年度内个人医疗专户基金使用完,在门诊补助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会员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会员400元)后,在2500元以内的部分可按60%(退休会员70%)的比例从公积金统筹基金中给予结付。在门诊补助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持卡就医时发生的门诊费用,比例还可相应提高10%。
此外,为方便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享受门诊补助待遇,新政策还规定,凡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的企业退休会员,在结算年度内,可凭其在居外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相关结算凭证,至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门诊补助结付手续。
门诊补助项目的开设,有效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负担,医疗待遇得到了显著提高,更多的会员将从本次调整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