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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2 2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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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园区调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为了进一步提高园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园区管委会出台了《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园管〔2009〕22号)。根据此次文件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调整一:调整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

  1.提高2009年度退休会员门诊医疗费用支用额度

  公积金A计划的退休会员,70周岁以下的年度可支用额度保持不变,仍为 90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由原来的1050元调整为1100元,较上年增加50元;

  公积金B计划的退休会员,70周岁以下的年度可支用额度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850元,较上年增加5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由原来的950元调整为1050元,较上年增加100元;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200元提高到1300元,较上年增加100元。

  2.增设门诊补助项目,调整医疗专户结付范围

  增设门诊医疗补助项目,凡公积金A、B类综合保障计划会员及退休会员(不包括已实行园区教育系统职工医疗补助的教育系统职工),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个人医疗专户基金使用完后,在门诊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会员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会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以内部分可按在职会员60%、退休会员70%的标准享受补助,从公积金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在门诊补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助标准还可相应提高10%,分别按在职会员70%、退休会员80%的标准享受补助。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对园区公积金医疗专户结付范围作了调整,取消公积金医疗保险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I)类项目中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项目,原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I)类其他项目和(Ⅱ)类项目现统称为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并且,取消会员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门诊费、学生医疗保险保费从其父母医疗专户列支的规定。

  3.提高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支付限额

  将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病人的门诊特定项目支付限额,由2400元提高到35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结付比例不变。

  4.调整退休会员有关医疗政策

  从4月1日起,凡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会员,其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由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至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再由个人缴纳。这一政策调整后,退休会员一经批准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就无需缴纳任何医疗保险费,真正实现了退休会员医疗保险的“零缴费”。

  此外,为方便已实行养老金异地发放且办妥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退休会员就医,今后每年4月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其个人医疗专户余额,从而有效的减轻了该类退休会员就医时现金垫付的压力。

  调整二:提高公积金生育保险待遇

  1.将退休会员取出宫内节育环列入结付范围:

  将公积金A、B类综合保障计划退休女会员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列入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改制退休女职工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由原社保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2.提高围产保健补贴标准: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公积金女会员,2009年4月1日后生育的,其围产保健补贴标准增加300元,由原来的700元提高到1000元,生育营养补贴标准不变。

  调整三:提高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1.    提高住院费用结付比例

  参保学生在园区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部分,学生医保基金结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其他结付比例不变。

  2.提高重症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结付限额

  享受重症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学生,其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年度大病统筹基金结付限额增加1000元,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结付比例不变。

  调整四:取消部分门诊特定项目参保人员中实时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限额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凡享受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公积金医疗保险、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各类园区参保人员中的实时医疗救助对象,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取消原2000元的门诊自负医疗费用救助限额,上不封顶。

  调整五:规范转外居外医疗管理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出台了《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医疗管理办法》(苏园劳保〔2009〕15号),公积金医疗保险、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各类园区参保人员将按照统一的转外居外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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