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苏园劳保[2008]9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有关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2008年度退休会员门诊医疗费用支用额度
2008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公积金退休会员医疗专户可支用额度调整如下:
1.参加A类计划的退休会员:70周岁以下的,由原来830元提高到900元,增加了7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由原来950元提高到1050元,增加了100元。
2.参加B类计划的退休会员:70周岁以下的,由原来740元提高到800元,增加了6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由原来830提高到950元,增加了120元。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A、B类计划退休会员年度可支用额度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国家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二、调整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1.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I)类项目中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24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2.在结算年度内,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II)类项目的医疗费用,
从原来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提高为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三、提高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1.降低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公积金会员住院起付标准按《实施细则》现行规定执行,会员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70%降低到50%。
2.调整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结付等级及结付比例。
在结算年度内,公积金会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内部分的结付等级及结付比例
从原来的
第一级 起付点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在职会员结付85%、退休会员结付90%;
第二级 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在职会员结付90%、退休会员结付95%。
提高为
第一级起付点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在职会员结付90%、退休会员结付95%;
第二级 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统一结付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