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积金会员就医管理,确保公积金基金安全,从2007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公积金,造成会员中断缴纳公积金的,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暂停该单位会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持卡就医,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公积金缴费,造成员工中断缴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从员工中断缴费的当月起,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恢复缴费并同时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公积金的,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从用人单位正常缴纳公积金起恢复单位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员工在补缴公积金所对应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领取、发放公积金会员卡,导致员工无法持卡在定点医院就医,由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报销。
3、用人单位发薪日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至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发薪日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单位员工无法持卡就医及正常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由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公积金会员发生疾病,在定点医院必须持卡就医,医疗费用实行持卡结算,除以下规定情况外,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受理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手工结算:
(1)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Ⅱ)类项目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
(2)按规定办理居外(驻外)、转外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公积金会员卡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及公积金会员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4)会员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门诊费用、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保费;
(5)怀孕女会员的产前检查费用(视同门诊报销);
(6)首次参保后,按规定可享受公积金基本医疗待遇之日起30天内因未领取到公积金会员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公积金会员因以上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汇总后报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现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