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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3 16: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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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调整公积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积金会员医疗和生育保障水平,从2007年4月1日起,调整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具体如下:

一、公积金医疗保险政策

(一)提高退休会员门诊可支用额度

    2007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公积金退休会员医疗专户可支用额度调整如下:

    1、参加A类计划的退休会员:70周岁以下的,由原来750元提高到830元,增加了8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由原来850元提高到950元,增加了100元。

    2、参加B类计划的退休会员:70周岁以下的,由原来660元提高到740元,增加了8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由原来730提高到830元,增加了100元。

    退休会员上年度医疗专户如有余额的,可以结转至本年度累计使用。

(二)扩大医疗保险门诊结付范围

    为增强公积金会员的预防保健意识,提高公积金会员的整体健康水平,将流感疫苗列入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门诊结付范围,会员在定点医院接种流感疫苗的费用可按门诊医疗保险办法从会员个人帐户中列支。列入公积金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流感疫苗品种为裂解疫苗(凡尔灵和福禄立适),亚单位疫苗(爱阁立保)。

(三)提高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积金会员的医疗待遇,将会员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全额支付。会员医疗专户存款用完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会员自理。

二、生育保险政策

(一)调整生育待遇享受条件

    为了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参加公积金A、B类计划的会员须正常连续不间断缴费累计满10个月以上的,方可按规定享受公积金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公积金制度C类计划的女会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二)增加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会员在按规定报销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同时,可再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营养补贴标准为 300元,围产保健补贴标准为700元。

(三)明确女会员因生育引起的疾病范围

    女会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及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会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是指女会员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是指: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

    以上政策调整详见《关于完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做好2007年度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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