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修改条款的通知》(苏园劳保[2006]35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中心”对失业保险的相关业务操作作出如下调整:
一、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及逾期的规定
会员须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月底前至“中心”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凡逾期办理申领手续的,会员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不予补发,但其逾期的月数将不作扣除,而是对其失业救济金的发放起止时间作相应顺延。
二、确定失业救济金上下限标准的规定
按其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计算,并按照失业救济金的上下限标准确定,失业救济金的上下限标准均指领取失业救济金上一年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标准。如遇苏州市区的失业救济金上下限标准调整,园区公积金失业救济金标准也将从调整的次月起作出相应调整。
三、享受大病(生育)住院保险期限的规定
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享受大病(生育)住院保险的期限为:从其失业救济金领取开始的月份起至其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结束的月份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