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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2 10: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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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处理办法

园区公积金会员卡系统从2006年2月份推行以来,运行情况良好。根据公积金会员卡系统的联网计划,2006年上半年,重点完成公积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联网工作,下半年完成定点零售药店的联网工作。截止2006年4月底,已经实现持卡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苏州市立医院(本部、东区、西区)、园区娄葑医院、园区唯亭西区卫生院共三家,其他定点医院的联网工作正在进行。目前公积金会员卡的发放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部分涉及个人信息修改的会员,其会员卡将从5月下旬逐步补发。根据上述情况,为了确保公积金会员能够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尚未完成公积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联网工作前,现就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根据公积金会员卡系统的联网计划及会员卡的发放计划,在尚未完成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与“中心”联网前,会员医疗费用的结算将采取持卡结算与至“中心”办理现金结算两种方式。

    会员在未与“中心”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院及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来办法由用人单位统一至“中心”办理现金结算。已经领取会员卡的会员在已实现刷卡结算的定点医院就医时,必须持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的结算,“中心”不再受理其医疗费用的现金结算。

    会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刷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用现金支付医疗专户存款不足支付及应由会员自理或自费的费用,其余费用由“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进行结算。

二、门诊医疗费用现金结算办法

    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会员门诊医疗费用现金结算时,需按如下规定操作:

1、用人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汇总会员门诊医疗发票,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结算清单》(C1表)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章,如有独生子女门诊费用、少儿住院大病医疗保险保费须在备注中注明,会员独生子女需附独生子女证或户口簿复印件,5人(含5人)以上的需按照C1表格式提供EXCEL文件。同时经办人应按规定将会员的门诊发票粘贴在《公积金会员门诊报销发票粘贴单》上。

2、用人单位经办人应认真核对门诊发票,确认员工提供的门诊发票规范、真实、清晰、有效。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费用进行初步删除,同时确保会员门诊发票实际累计金额及发票张数与《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结算清单》(C1表)上填写的保持一致。

3、“中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予以剔除,并将相应门诊发票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经办人对《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结算清单》上的发票金额及发票张数的进行调整并签字确认。对虚报门诊医疗发票金额的,“中心”将材料退回经办人重新汇总、核对。

三、医疗结算费用实行社会化发放

    为了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减轻公积金单位的事务性负担,方便会员及时提款,从2006年6月份起,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会员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的,其结算金额实行社会化发放,由“中心”通过苏州市商业银行直接转入会员公积金会员卡的银行帐户,会员可在单位办理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的三个工作日后,凭会员卡至苏州市商业银行网点提取结算金额。“中心”将在单位办理结算手续结束后,提供一份盖“中心”业务章的《门诊支出核对清单》,作为单位门诊费用结算的凭证。

    为了确保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在向会员发放会员卡时,会员可通过“中心”服务大厅的刷卡系统核对信息,确保会员卡信息与其本人相符,对信息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中心”反馈,由“中心”核定更正,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会员卡使用的宣传,让会员了解通过会员卡实现医疗费用社会化发放的规定。另外会员应牢记并妥善保管好会员卡银行帐户的密码。

四、现金结算开具支票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积金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公积金基金管理,防范基金风险。从2006年5月份起,以用人单位名义办理公积金医疗费用现金结算的,“中心”财务统一开具单位名称的现金支票。

五、其他现金结算情况

    会员因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至“中心”办理现金结算:

(1)会员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门诊费用、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保费;

(2)会员按规定办理居外(驻外)、转外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Ⅱ)类项目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

(4)符合急诊规定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5)会员因会员卡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及公积金会员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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