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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6 1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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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家庭保障实施细则》

近日,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局)印发了《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家庭保障实施细则(修订)》,修订后的家庭保障实施细则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家庭保障范围

    取消了因自杀或自残原因死亡不能享受公积金家庭保障待遇的规定。

    二、家庭保障待遇

    公积金会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家庭保障待遇与会员本人缴费年限及遗属情况有关:

    退休人员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0年的会员可按规定享受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0年的会员可按规定享受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计发基数的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标准为:供养1人,按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按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按计发基数乘12。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由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并不定期公布。

    四、供养直系亲属的年龄范围

    按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直系亲属中,祖母、母、妻需年满55周岁,子、女、弟、妹需年满18周岁。

 

    以上修订内容从2006年1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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