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执行的620元调整为6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执行的5.2元调整为5.8元。
2006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员工个人依法缴纳的园区公积金部分。剔除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和员工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园区公积金后,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用人单位以月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的规定,全额缴纳员工个人和用人单位依法应缴纳的园区公积金。
举例:
1、一参加公积金A类计划的会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为690元,用人单位和会员应缴纳公积金情况如下:
会员个人缴纳公积金部分为0
单位缴纳公积金部分:954.55*44.2%=421.91元
2、一参加公积金A类计划的会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月工资为800元,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个人缴纳:800*22%=176元,因缴纳公积金后所得金额为800-176=624元,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690元,故用人单位还需补足该员工工资的差额部分为690-624=66元。
单位缴纳公积金部分:954.55*44.2%-176=245.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