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园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满足园区外国人、华侨以及台港澳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园区出台了《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凡是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与注册地、经营地均在园区行政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建立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对象”)均可按规定参加园区公积金。但不包括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并能提供已在其国籍地参保证明的人员。
参保对象可根据所在单位参加园区公积金的具体情况,选择参加公积金A类或B类综合保障计划。参保对象应以有效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到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参加园区公积金的相关手续。参保对象实际缴纳园区公积金的年限算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对象可按园区公积金制度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以下保障待遇:
参加公积金A类计划的,可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住房等保障待遇;
参加公积金B类计划的,可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