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中心简介
业务统计

企业参保登记
个人信息查询
个人证明查验
表格下载
政策检索
个人编号查询
大厅排队情况查询
委托网点排队查询
社会保障·市民卡
单位预约取号

2005-04-27 16:16:27
访问次数
分享到新浪微博
字号: [ ]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是违法行为

 

最近,发现个别会员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办理公积金开户或骗取他人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这些行为是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园区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醒广大会员,请妥善保管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不要将居民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同时也请各用人单位在办理员工公积金开户手续时,认真审核参加公积金员工的真实身份。同时我“中心”郑重申明,如发现有员工冒用或借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办理园区公积金开户或骗取他人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的,除按《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将依法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三)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 苏ICP备10059849号-1 苏公网安备32059002002424号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中新汇金大厦1楼、2楼。 联系我们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并使用IE8.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