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公积金年度申报单位: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的规定,就2005结算年度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申报事项,规定如下:
1、各用人单位应在2005年3月1日—3月31日至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2005结算年度(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公积金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2、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2004自然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申报2005结算年度的公积金缴费基数,如员工工资收入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折算成全年工资总额计算。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应对照公积金缴交额上、下限的规定。
3、此次申报的人员范围为2005年2月28日前进入单位已办理相应的公积金开户手续,并且现在还在职的员工。之后新增的人员按公积金补充申报办法办理手续。
4、若单位原申报的2004结算年度的公积金缴费基数与员工2004自然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总额存在差额,单位应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至“中心”办理差额部分的补缴手续。
5、各单位办理年度申报时,应向“中心”提供《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汇总表》(表A5)、《苏州工业园区年度公积金缴费基数申报表》(表A6)。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向“中心”提供《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费清册汇总表》(表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费清册》(表A4),并在缴费所属年月栏写明所补缴的月份。以上表格均应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软盘或U盘)。
6、员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各单位2004年度的年终奖金也应列入此次申报的员工工资收入总额中。
7、各单位须如实、准确地申报员工工资收入总额。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总额的单位,经查实,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8、原公积金托收日期为每月10日至13日,现更改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单位发薪日在每月15日前的,“中心”在当月15日委托银行托收;单位发薪日在每月15日(含15日)后的,“中心”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委托银行扣缴。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在银行托收账户上留有足够资金。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