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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4 19:5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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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园区公积金的通知 |
各镇、湖西社区、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基本权益,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园区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园区公积金制度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园区居民户籍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社会劳动的自雇人员和各类非正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应按本通知精神参加园区公积金制度。 (二)非园区居民户籍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过园区社会保障制度,且其社会保险关系仍保留在园区的,可按本通知精神参加园区公积金制度。 二、参保类型 自谋职业人员一律参加园区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并按28%的比例缴纳园区公积金。自谋职业人员缴纳的公积金按C类综合保障计划的记账比例入账。 三、社会保障内容 自谋职业人员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内容为基本养老、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二类社会保障项目。自谋职业人员需按《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园区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由其自行缴纳;需按《园区公积金家庭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家庭保障计划,保费从自谋职业人员特别专户存款中扣缴。 四、公积金登记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园区公积金缴费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自谋职业人员携带个人档案到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个人档案的委托管理手续,与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人事档案代管协议》。 (二)自谋职业人员携带《委托人事档案代管协议》、本人身份证,到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填写《园区公积金自谋职业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与原园区外用人单位或园区公积金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还需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或《园区公积金关系转移单》。 (三)“中心”对自谋职业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为其开设公积金账户,同时发放公积金会员卡。 (四)自谋职业人员凭公积金会员卡,到农业银行园区支行签订《代理缴纳自谋职业人员园区公积金委托书》,并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办理委托缴纳公积金手续。 五、公积金缴纳 自谋职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能力,按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缴费档次,自主选择公积金的月缴费基数档次,并按年申报。具体申报和缴费程序如下: (一)自谋职业人员在办理了公积金登记手续、委托缴纳公积金手续后,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主选择公积金的月缴费基数,并填写《园区自谋职业人员缴纳园区公积金申报表》报“中心”备案。 (二)自谋职业人员应在每月18日前,在委托缴费的银行储蓄账户上存入足够扣款的金额。 (三)委托扣款银行在每月25日前将所扣款项明细报“中心”,“中心”根据自谋职业人员申报的公积金月缴费基数、银行当月扣款情况等,在月底前将缴交金额按规定比例计入自谋职业人员公积金各专户内。 自谋职业人员需调整公积金月缴费基数档次的,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调整公积金月缴费基数档次后,从调整的当月起按照新的缴费基数缴费。 六、公积金社会保险待遇 (一)自谋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园区公积金,符合《园区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条件,且满足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前在园区实际连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含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按《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自谋职业人员公积金养老保险待遇申办,经其本人申请,由园区档案托管单位及“中心”分别为其办理退出劳动岗位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自谋职业缴费人员及享受退休待遇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按《园区公积金家庭保障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家庭保障待遇。 (二)自谋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园区公积金,符合《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按《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大病住院保险及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七、其它 (一)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公积金账户管理等,按《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下发后,原《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苏园社【20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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